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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后因未“開胸”治療被保險公司拒賠
2023-08-04 15:23:18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導讀: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后,患病住院治療,因為沒有“開胸”手術,竟遭保險公司拒賠。近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償付被保險人41萬元。

  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后,患病住院治療,因為沒有“開胸”手術,竟遭保險公司拒賠。近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償付被保險人41萬元。

  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李先生通過某網(wǎng)約車平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款重疾險。繳費方式按照李先生在網(wǎng)約車平臺日運營單數(shù)每日扣款1次,每日最低繳費1元,保險金額按每繳費1元增加1000元累積計算。李先生共計繳費410元。

  保險合同中對重大疾病的定義進行了約定,明確“主動脈手術,即為治療主動脈疾病或主動脈創(chuàng)傷,已經(jīng)實施了開胸(含胸腔鏡下)或開腹(含腹腔鏡下)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主動脈創(chuàng)傷后修復的手術”屬于重大疾病,所有未實施開胸或開腹的動脈內介入治療不在保障范圍內。

  2022年5月,李先生突發(fā)胸主動脈夾層B型疾病,到醫(yī)院進行了胸主動脈手術治療。

  事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告知李先生所患疾病不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不予理賠。

  因雙方協(xié)商無果,李先生訴至松江區(qū)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理賠款41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李先生確實通過電子投保方式在該公司投保了涉案重疾險,對投保金額41萬元認可,確認李先生所患疾病屬于主動脈疾病。然而,雙方合同中約定了投保重大疾病范圍,明確約定未開胸等情形不在保險范圍內,李先生接受的手術屬于微創(chuàng)治療介入手術,并非開胸、開腹手術,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不應理賠。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李先生所患疾病確屬主動脈疾病,其接受的手術屬于微創(chuàng)治療介入手術,沒有實施開胸、開腹手術。

  法院認為,合同中約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險范圍包含主動脈手術。相關條款應當是對醫(yī)療術語主動脈手術的解釋和描述。但其中關于開胸、開腹等內容顯然不屬于對疾病癥狀的解釋和描述,而是對于疾病治療方式的限制,該限制排除了被保險人對疾病治療方式的選擇權。保險公司以限定治療方式來限制李先生獲得理賠的權利,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該條款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李先生以微創(chuàng)手術治療的主動脈疾病屬于案涉重疾險的承保范圍,保險公司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重大疾病的定義,應是對疾病癥狀及特征的客觀描述,而部分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保險合同中會設置限制治療條款,這類條款將治療方式納入疾病定義之中,加大了理賠難度。關于這類條款的效力,可以從三個方面予以考量:

  第一,治療方式是指消除疾病的醫(yī)療措施,與疾病定義本身系不同概念范疇。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擬定醫(yī)療保險產(chǎn)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y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y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濫用限制治療方式條款有違醫(yī)學標準,同時也使重疾險合同異化為“重大疾病手術險”,使理賠條件發(fā)生本質變化,使保險產(chǎn)品名不副實,有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從格式條款的角度,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并無磋商余地,投保人只能被動接受。而限制治療條款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采用特定治療方式,否則將被排除在理賠范圍之外,實際上為被保險人設定了隱性義務,如被保險人未履行該義務,則保險公司可以免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第三,從醫(yī)學發(fā)展規(guī)律來看,醫(yī)療技術的進步會給人們帶來健康紅利。針對特定疾病的治療方式不斷迭代更新,身為患者的被保險人選擇更有利于自身的治療方式,符合人們趨利避害的天性,也是被保險人對自身生命和健康的正當維護,這種選擇權理應受到保護。保險行業(yè)的發(fā)展不應以損害人們的健康為代價。如保險產(chǎn)品的設計不能滿足人們自身發(fā)展需要,則法律應當予以矯正。

  本網(wǎng)編輯:程林青   審核:袁建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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