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間“空掛床”,超出費用誰承擔?
2025-02-11 16:56:36 來源:中國法院網
在健康權糾紛案件中,住院時間常常是衡量被侵權人損失的重要依據(jù),但是有的被侵權人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在無需住院的情況下故意延長治療時間,這種“空掛床”行為該如何認定呢?
2024年1月,李某因瑣事與薛某發(fā)生糾紛,在雙方爭吵時,李某動手擊打薛某頭部兩下,造成薛某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身體淺表損傷。薛某受傷后在仙桃某醫(yī)院住院治療37天,支出門診費1560元、住院費14200余元。后李某與薛某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遂訴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就薛某的實際治療天數(shù)產生爭議。經審理查明,薛某雖于2024年1月入院,2024年2月出院,連續(xù)住院37天,但根據(jù)薛某的護理記錄單、臨時醫(yī)囑單及長期醫(yī)囑單顯示,薛某在1月29日至2月2日,2月5日至2月9日期間多次離院,且在醫(yī)囑單上無任何診療記錄,故法院依法認定薛某的實際住院天數(shù)為29天,多出8天所產生的床位費、病房取暖費、護理費、住院診查費,屬于薛某自行擴大的損失,應由薛某自行承擔。
同時,對薛某主張的“空掛床”期間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法不予支持。最終,在本案的醫(yī)療費賠償方面,仙桃法院依法支持15118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發(fā)生健康權糾紛后,被侵權人為盡可能多的獲取賠償,“掛床住院”又稱“假住院”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掛床住院”不僅有違誠信,也造成公共衛(wèi)生資源的不必要浪費。被侵權人往往利用舉證難、治療行為難以分辨等,通過“掛床住院”企圖獲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賠償,這不僅人為加重了侵權人的責任,也因欺詐形式牟取不當利益損害了社會風氣。
本案中,法院認定薛某有8天未接受任何治療行為,屬于典型的“掛床住院”,對其主張的相關損失不予支持,通過司法裁判對“掛床住院”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一款 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本網編輯:袁小帥 審核:李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