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網購“減肥神藥”,服用出現(xiàn)不適!“神藥”里竟檢出這種成分……法院判了!
2025-03-16 09:21:40 來源:龍江政法網
反腐資訊網訊:又到一年“3·15”,消費維權相關話題再度引發(fā)熱議。衣食住行、民生百態(tài),無不匯于“消費”一詞。近年來,隨著多方重視和共同努力,我們的消費環(huán)境持續(xù)改善。但是,伴隨著消費升級加速,以及消費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的出現(xiàn),消費安全也暴露出新風險,如網購減肥藥品。黑龍江大慶一女子網上購買減肥產品,不想喝到第5袋時,身體出現(xiàn)了不適,當她要求供貨方給予說法時,卻遭到了拒絕,最終受害人訴至大慶高新法院,要求對方全部退款及十倍賠償損失……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網購減肥產品遇糾紛
事情還得從2024年7月21日說起,小雨(化名)在瀏覽“小紅書”時,被一則減肥產品的分享內容所吸引。分享者小桐(化名)聲稱,服用該產品后減肥效果顯著。心動之下,小雨通過小紅書聯(lián)系了對方,并詢問產品的詳情。
小桐向小雨詳細介紹了產品使用方法,即每大袋可食用一個月,前四天早起空腹服用半袋,半小時后吃飯,四天后改為早起空腹服用一袋,并提醒“記得吃飯、多喝熱水”。聽后,小雨當即決定購買4大袋,每袋440元,總價1760元。
收到貨后,小雨按照說明開始服用,并與小桐交流減肥效果。2024年8月8日,小雨再次通過微信支付了2674元,購買了6大袋產品,包括運費。然而,服用不久,小雨便開始感到身體不適、口干舌燥,盡管喝了很多水,癥狀也仍未緩解。
其間,小雨多次微信聯(lián)系小桐,提出服用產品后身體出現(xiàn)不舒服等癥狀,即使喝了很多水仍然口干,并詢問對方,產品中是否含有西布曲明(一種曾被用于減肥藥但已被禁用的成分)。小桐堅稱產品中沒有禁用成分。此后,小雨再次聯(lián)系小桐,要求解決問題,賠償損失,不想遭到對方拒絕。
退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遭拒后,小雨便收集證據(jù),將對方小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還貨款4434元,并依法按購物款的十倍進行賠償43400元。
庭審中,原告小雨指出,小桐銷售的減肥產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并提供個人委托的鑒定報告為佐證,該報告檢測出其購買的“減肥神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故被告小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應當予以退款和十倍賠償。
檢測報告
經法院審理后認定,案涉減肥產品沒有生產者的完整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法律禁止經營的食品。因此,法院支持小雨要求退還貨款4400元及運費34元的訴訟請求。
關于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認定小雨第一次購買的4大袋產品為個人或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對于原告在被告處短期二次購買6大袋案涉減肥產品的行為,結合原告明知每大袋產品可食用一個月的事實,本院難以認定原告購買的案涉產品全部用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并且從一般消費者角度考慮,對減肥產品未經試用即購買多袋亦不符合常理,故對超出部分要求十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小桐需退還原告小雨貨款4434元,并支付17600元的賠償金。判決后,被告小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經二審法院審理,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提醒:務必核實產品的生產信息
這起案件不僅揭示了網絡購物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減肥產品時應保持警惕,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同時,商家在銷售產品時,也應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因違規(guī)操作而承擔法律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網絡平臺上,購買食品、保健品或藥品時,務必核實產品的生產信息,包括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成分表、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如果產品包裝上缺乏這些基本信息,極有可能是“三無產品”,存在安全隱患。
在服用減肥產品或任何功能性食品后,如果出現(xiàn)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詢專業(yè)醫(yī)生。同時,保留相關證據(jù)(如聊天記錄、交易憑證、產品包裝等),以便后續(xù)維權。
對于未經試用或未經驗證的產品,消費者應避免一次性購買過多,以免造成經濟損失或健康風險。
另外,商家在銷售食品、保健品或藥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產品符合安全標準,并明確標注生產信息。推廣產品時,應避免夸大產品效果或誤導消費者。
本網編輯:袁小帥 審核:李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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