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開出租車出事故 保險公司免責拒賠屬有效
2023-08-04 15:57:28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出租車司機將非營運狀態(tài)下的出租車交由他人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責任應由誰承擔?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出租車司機駕駛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免責事由成立,駕駛員賠償受損方損失2.4萬元。
2022年7月,出租車司機閆某與家人飲酒聚餐,餐后委托朋友姜某駕駛由閆某運營的出租車送其他家屬回家。不料姜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因并線與馮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姜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無責任。
雙方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馮某便將駕駛員姜某、出租車所屬公司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擔交通費和車輛損壞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姜某認為自己是在出租車非營運狀態(tài)下駕駛車輛,應由出租車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表示姜某不是單位員工,其駕駛出租車的行為非單位授權和允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出租車駕駛員需取得相關的合格證書,姜某非出租車公司的實際承租人員,也非合格有效的駕駛員,亦不同意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車公司與保險公司簽署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車輛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對該條款予以充分的提示且投保人即出租車公司明確知曉該條款的內容,因此該約定合法有效。在未經出租車公司允許的情況下,駕駛員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具有免責事由。因此,姜某應對馮某的損失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房山區(qū)法院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能否獲得商業(yè)賠償需視情況而定,如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了提示說明,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則由侵權人自行賠償;如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視為無效,則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本案中,姜某在未經出租車公司允許的情況下,駕駛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出租車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在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約定有效、具有免賠事由的情況下,姜某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在生活中,由于機動車的特殊性,經常會有借用、租用甚至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導致車輛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對駕駛員來說,不應隨意駕駛他人車輛,更不能駕駛與自身資質或者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否則即使在車輛投保了商業(yè)險的情形下也有可能自行承擔責任。(□本社記者 李卓謙 □通訊員 梁江煥)
本網編輯:程林青 審核:袁建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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