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婚姻義務,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2022-11-26 15:35:58 來源: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在離婚糾紛中,存在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專屬權利”。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無過錯方當事人往往疏于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關注,進而忽略了該權利的行使。近日,烈山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離婚糾紛案。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系夫妻,兩人婚后養(yǎng)育了五名子女。2000年,王某以外出掙錢為由,留下李某和五個孩子在家中,此后再無音訊。2022年,王某終于現(xiàn)身,卻是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原告未在生活與物質上與配偶相互扶助、給予供養(yǎng),且未盡到撫養(yǎng)子女及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給被告與家人造成嚴重心理傷害,現(xiàn)被告在庭審中要求原告賠償自己青春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被告自愿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原告離家多年,一直不愿意回家,不愿與家人聯(lián)系,被告一人承擔撫養(yǎng)五個年幼的孩子及照顧家庭的責任,并四處打聽原告下落未果,內心備受煎熬。直至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才得知其下落。原告的出走失聯(lián)行為給被告精神上造成很大傷害,原告存在過錯,被告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及原告無存款收入低的經(jīng)濟狀況,酌定原告給付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而被告要求的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
婚姻關系的維系和法定義務的承擔絕不是夫妻當中哪一方的獨角戲,而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責任,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節(jié)的,不僅在道德上應當給予負面評價,無過錯方亦可走法律途徑維護權益。本案中,法官基于損害填補原則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應盡的撫養(yǎng)義務對案件進行考量并做出判決,通過財產(chǎn)方式補償當事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具有明顯的填補損害功能,可以使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一定的恢復和救濟,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婚姻關系規(guī)定的基本精神。
今后,少年(家事)法庭將繼續(xù)承擔起婚姻家庭情感維護、婚姻關系調試及危機干預、法律法規(guī)宣傳等職責,宣傳文明、科學、理性的婚戀觀,倡導家庭成員積極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婚姻、維護家庭,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費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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