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小車拐彎未提前開啟轉向燈,電動車車主避讓致傷獲賠11萬元
2024-10-17 18:30:25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一起“非接觸性”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機動車車主賠償電動車駕駛人11萬元。
2023年10月,董某駕駛機動車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桃竹村飛燕路右拐彎時未提前開啟拐彎轉向燈,導致同向騎乘電動車的陳某因避讓而摔倒致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董某駕駛機動車右拐彎時未提前開啟轉向燈,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陳某騎乘電動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安全騎行也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據此認定董某、陳某均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經鑒定,陳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因肇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陳某要求董某賠償其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9萬余元。董某表示其正常駕駛機動車,未與陳某發(fā)生碰撞,陳某傷情是其自身駕乘不當造成的,認為不應擔責。
承辦法官擺事實、講法律、解開董某的心結,其駕駛機動車雖然未與同向行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但其未正確使用轉向燈,導致陳某避讓其車輛而摔傷,屬于“非接觸性”事故,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機動車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同時,陳某也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而自擔相應的責任。最終,董某同意賠償陳某的損失,陳某作出相應的讓步,雙方達成董某賠償陳某11萬元的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
編輯:徐光輝 審核:袁建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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